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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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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不可涉足的禁地

 

礦工的工作包括開山、鑿山洞、碎石、搬運沙泥和礦石。當時山上只有很少女工,所負責的是割草、燒茶等工作。礦工頗為迷信,他們不容許別人坐或碰自己的被褥,尤其是不容許婦女到他們工作的地方去,認為會帶來惡運,故此採礦的盡是男性工人。

 

──摘錄自梁炳華博士《香港的一首史詩》

 

 

一直以來,都不知道從那裏聽來的一個關於迷信的傳說,就是女人不准進入礦洞,否則會為在裏面工作的人(那當然只有是男性)帶來不祥的後果。因此,全世界都流傳著這個「礦洞是女人禁地」的說法。其實,原來除了迷信的原因之外,「礦洞是女人禁地」的概念曾經還有一些法律理據支持的呢!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的發起人國家,即英國、義大利、法國和美國,在一九一九年於法國的凡爾賽宮裏簽訂了當時舉世矚目的「凡爾賽宮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of Versailles),主要目的是如何推動國際和平,但因為當時的締約國認為戰爭的部分起源,是因為勞工階層受到剝削和壓逼所致,故此,條約中亦包括規定諦約國應該如何制訂本土法律以保障勞工權益的條文,並據此在瑞士的日內瓦成立了一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在當時的國際勞工問題上,女性勞工和童工的權益一直被人剝削。為此,國際勞工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如何制訂法例保護易受剝削的女性和兒童勞工。在一九三五年召開的<地底工作(女性)協議>(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 1935)中,「國際勞工組織」採納的其中一項規定,就是「無論任何年齡的女性,一律不准受僱從事在任何礦洞中,需要在地面之下進行的工作」(No female, whatever her age, shall be employed on underground work in any mine)。而根據「凡爾賽宮和平條約」,所有締約國(包括英國及其殖民地)都需要各自制訂本土法律以執行有關規定。

 

正因為上述原因,香港在一九三六年修訂當時在一九三二年制定的<工廠及工場條例(Factories and Workshop Ordinance No.27 of 1932),至此,香港便首次出現正式的法律條文,明文規定 : 女人不得踏足礦洞之內!當然,當時立法的原意只是保護婦女勞工,不讓她們在高危的環境下工作而已。

 

有一點比較有趣的支節,如果不在這裏說明,大家可能不會知道。原來當時的一九三五年的國際勞工組織協議還有一項規定,就是締約國可以在本土法律中訂立豁免條文,容許以下某些女性進入礦洞內工作 : -

  1. 位於管理階層而無需「落手落腳」在礦洞內工作的女性;
  2. 受僱從事健康及福利服務的女性;
  3. 在學習期間,需要花一段時間在礦洞內的某一部分作培訓的女性;及
  4. 其他只會偶然間進入礦洞內的某一部分進行無需「落手落腳」的工作的女性。

奇怪的是,當時香港只簡單地立法加上女性一律不准受僱在礦洞內工作的規定,而卻沒有訂明某些女性可以進入礦洞內。是否因為在一九三六年的香港,根本不可能會有那些當時會被當作有「特異功能」的婦女出現,故此便草率立法,現在就不得而知了。

 

可能正因為如此陰差陽錯的關係,自此便流傳着這麽的一個對女性極不公平的傳說 – 礦洞,女人禁地!

題辭
當年情
別有洞天
鞍山天與地
馬鞍山三寶
後記
附錄(一)
附錄(二)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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